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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家庭罪

妨礙家庭罪


人們普遍都認知通姦者妨礙家庭本身就是離婚的起源,實際上並非如此。離婚只有一個根據,那就是婚姻破裂得無法挽回。但是,除非法院確信已經證明了五個事實之一,否則法院無法做出離婚的裁定。這五個妨礙家庭事實是: 

1.被告犯有通姦罪,而請願人發現與被告住在一起是無法忍受的; 
2.被告人的舉止行為不能合理地預期請願人與被告人住在一起; 
3.被訴人在遞交請願書之前連續至少兩年將其遺棄; 
4.當事人在提出請願書之前已經連續居住了至少兩年,並且被申請人同意授予法令;和 
5.雙方在提交請願書之前已經連續居住了至少五年。

如果通姦妨礙家庭理由不成立,法院通常會接受請願書中的陳述,並且不會質疑婚姻已不可挽回地破裂。有鑑於如果答辯人為請願進行辯護,法院將隨後詢問指控的真實性並尋求證據。


關於通姦妨礙家庭事實

當通姦事實成立時,申請離婚的人(稱為上訪者)必須出示兩件事情:

1.他們的配偶(稱為被告)犯了通姦罪

儘管近年來我們的法律發展為承認同性婚姻,但目前還沒有擴展到我們的離婚法律中。法律規定,出於離婚的目的,只有被告和異性之間的行為才能構成通姦妨礙家庭。要求進行性交,企圖通姦不等於通姦,但在“不正當交往”的背景下,可能會被視為不合理的行為。通姦必須是自願的,一旦證實性交,那才能定罪。

2.請願者發現,由於通姦與被告人無法忍受住在一起

第二個方面非常重要,因為僅僅證明被告犯有通姦罪不足以滿足婚姻不可挽回的破裂的考驗。由於通姦,請願人必須忍受與被告繼續生活。如果請願人在意識到通姦後繼續與被告人生活了六個月以上,那麼請願人將不再能夠依靠這一事實。作為替代方案,請願人將需要利用不合理行為的事實請願離婚。如果雙方繼續共同生活少於6個月,那麼這將被忽略,將允許離婚申請繼續進行。為此目的,通姦是指一種行為。因此,在通姦持續的地方,直到通姦的最後一幕才有時間。請願人必須對通姦有所了解;僅憑懷疑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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